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80)台財字第271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平均地權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適用本辦法
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第 3 條
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
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第 4 條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
計算之。
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第 5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
重新規定地價起 (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 ,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
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 (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五) 。如
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
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其計算公式如附件。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增繳之地價稅,因重新規定地價、地價有變動或使用
情形變更,致適用課徵地價稅之稅率不同者,應分別計算之。
附件
一、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徵之地價稅=〔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
    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原課徵地價稅稅率〕×
    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
    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
    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 (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
    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 〕×同
    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第 6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
。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
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
納。
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