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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Finance, R.O.C.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04.26 22:25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公發布日(Date) 101.02.03
法規內文(Content)

1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2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3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4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5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6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7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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