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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56

補運賠償調換之出口貨物按差額收入收取推貿費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95.01.04
發文字號: 台總政徵字第095600160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主旨:補運、賠償、掉換之出口貨物,如無差額收入者,應列入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其有差額收入者,則就差額部分收取。說明: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4/12/21貿基字第09470199690號函。
附件: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4/12/21貿基字第09470199690號函
主旨:關於補運、賠償、掉換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是否應予免收一案,同意依貴總局意見辦理。說明:二、本案因補運、賠償、掉換之出口貨物,其性質為原出口貨品之補償或掉換品,一般輸出人並未在出口交易中另外收取貨款。爰同意貴總局建議補運、賠償、掉換之出口貨物,如無差額收入者,列入推貿費免收項目範圍,其有差額收入者,仍應就差額部分收取推貿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