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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25

因標示不符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92.09.01
發文字號: 台財庫中字第092034556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貴局(編者註:關稅總局)函為依法没收或没入之私菸,經鑑定為真品,因包裝上之標示或警語等原因不符我國規定而無法標售進入國內,限制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建議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一案,同意備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