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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3:26

旅客攜帶大量盜版光碟出境海關執行釋疑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96.01.15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60001592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主旨:關於海關查獲旅客攜帶大量盜版光碟出境,是否屬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乙、管制出口物品:三、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海關於執行上發生疑義一案,請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2月25日召開「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是否包含盜版光碟」會議結論辦理。
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01/09智著字第09616000010號函
主旨:檢送本局95年12月25日召開「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是否包含盜版光碟」會議紀錄1份。「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是否包含盜版光碟」會議紀錄結論: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乙、管制出口物品:三、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是否包含盜版雷射CD、盜版VCD、LD、DVD與CD-ROM等光碟類產品一事,由於「唱片」與「光碟」產品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如果解釋為相同評價之產品,將產生「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之情況,違反「刑法禁止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之規範,並不妥適;至於增列公告項目,將盜版光碟類產品納入管制物品部分,勢將擴大至所有「盜版光碟」均包含在內,則原僅係針對錄音著作之管制範圍,將擴及至著作權法11類著作一律被納入管制(因各類著作均可重製於光碟內,如電子書、電影、攝影集、美術集等),而均屬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物品」,則不論進、出口,貨物、旅客隨身攜帶及郵遞等行為全部納入懲治走私條例規範,嚴重變更現行邊境管制之處理模式,且恐引發人民反彈,與所欲解決之法律面疑義並無實質之幫助;如果廢止,恐會引起貿易對手國質疑我國邊境管制措施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決心,亦不妥適。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