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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53

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獎作業要點」第4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發布機關: 財政部
發布日期: 112.02.15
發布字號: 台財促字第1122550305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獎作業要點」
容:

四、申請條件及資格

(一)申請案件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登載基本資訊。

2.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案件,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

(二)申請資格

申請案件營運(不含試營運)達一年以上,且前一年度未曾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民間團隊獎

自前一年度起算回溯五年內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1)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增進經濟效益。

3)善盡社會責任。

4)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有具體優良事蹟。

6)其他經民間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2.政府團隊獎

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政府財政、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投資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十、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各獎別特優獎至多二名,且總得獎件數以不逾當年申請件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總得獎案件數,其中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之營運、移轉案件以達五分之一為原則。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