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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10

修正「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督導及考核作業要點」第10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發布機關: 財政部
發布日期: 112.02.10
發布字號: 台財促字第1122550253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督導及考核作業要點
容:
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督導及考核作業要點
110年10月19日台財促字第11025521550號函頒
112年02月10日台財促字第11225502530號修正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之督導及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督導範圍為依本法辦理之履約中案件,並以具指標性、履約異常案件優先辦理。
三、為辦理督導,由本部視個案履約情形組成督導小組,成員由本部推動促參司人員兼任。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辦理督導作業前,由本部書面通知主辦機關提供個案執行情形。
    督導採會議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五、督導會議後,由本部作成紀錄送主辦機關。
    督導案件有待改善事項,主辦機關應依限改善。
六、本要點考核對象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主辦機關。
七、本部為辦理考核,應組成考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考核事宜,由本部高階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協助綜理考核事宜,由本部高階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具工程、法律及財務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三年,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外聘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內派委員。
    前項派(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辦理考核作業前,由本部訂定考核計畫,並函送受考核機關於規定期限內整備及提送相關資料。
    考核採會議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九、考核項目如下:
   (一)促參推動成效。
   (二)促參案補助款執行情形。
   (三)促參獎勵金運用情形。
   (四)興建營運管理情形。
   (五)履約爭議處理情形。
   (六)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辦理情形。
   考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標準,由本部定之。
十、考核成績依分數分為下列四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甲等。
   (四)未滿七十分者為乙等。
   考核成績由本部函送受考核機關及公開於本部資訊網站,成績優良者並公開表揚。
十一、考核成績優良之主辦機關相關作業人員,敘獎基準建議如下:
   (一)特優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記功一次,獎勵點數總額以三十點為限。
   (二)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二次,獎勵點數總額以二十一點為限。
   (三)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獎勵點數總額以十二點為限。
   除前項行政獎勵外,本部得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規定,核發獎勵金。
   受考核機關得考量促參個案對考核成績貢獻度及敘獎衡平性,斟酌另予執行機關(構)承辦單位人員獎勵。
十二、本部辦理督導及考核,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
十三、督導及考核所需經費由促參業務項下之業務費支應。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