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日期: |
084.11.21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第840670041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關於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請依交通部意見:「查船員走私案件,目前均依船員服務規則第9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93條)規定辦理,於接獲海關處分確定通知書後,發文執行船員停航處分,收回海員手冊之期間視所犯走私次數及情節輕重而定。有關船員為貴部所屬單位科處罰鍰,拒不繳納者,應依原處分之法律取得執行名義,再經由司法程序(編者註:現改依行政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以免一案二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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