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6:46

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倉租由海關負擔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74.05.15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596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規定以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欠繳之稅款或罰鍰時,該扣押物或擔保品如未扣存海關自有倉庫,其自扣押之日或向海關提供擔保品之日起,因存放倉庫所發生之倉租,由海關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