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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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倉租由海關負擔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74.05.15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596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內
容: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規定以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欠繳之稅款或罰鍰時,該扣押物或擔保品如未扣存海關自有倉庫,其自扣押之日或向海關提供擔保品之日起,因存放倉庫所發生之倉租,由海關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