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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13

「加重處罰」應照法定最高最低數額均予加重後在該限度內裁決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63.06.05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496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主旨: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之加重處罰,應照所犯法條規定,得科處之數額或倍數,最高最低均予加重,然後在此限度內裁決。說明:關於同一受處分人連續觸犯本條例同一規定而未經處分確定者,仍得由各關就有關罰則各條規定之最低與最高處罰標準,依其情節輕重裁量決定其罰鍰金額或倍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