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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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處罰」應照法定最高最低數額均予加重後在該限度內裁決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63.06.05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496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內
容:
主旨: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之加重處罰,應照所犯法條規定,得科處之數額或倍數,最高最低均予加重,然後在此限度內裁決。說明:關於同一受處分人連續觸犯本條例同一規定而未經處分確定者,仍得由各關就有關罰則各條規定之最低與最高處罰標準,依其情節輕重裁量決定其罰鍰金額或倍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