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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3:08

修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工作手冊維護考核要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發文日期: 109.03.06
發文字號: 基普秘字第109100587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工作手冊維護考核要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工作手冊維護考核要點
容:

八、關務業務類工作手冊增訂、刪除或修正作業:

(一)增訂、刪除或修正

1、工作手冊內容應配合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變動或業務需要,即時檢視及維護。各權責分工單位應就其權責分工事項於新法規施行後三個工作日內下載相關資料進行檢視;如需增訂、刪除或修正,應檢附修正前後對照之書面資料,會簽其他單位意見並彙整為單一意見後,填具「基隆關關務業務類工作手冊資料異動申請書」,經各該權責分工單位核可後送工審小組審核,經工審小組主席(副關務長)核定後,全卷併附電子檔送交維護人員辦理傳輸事宜。

2、工作手冊修正,如未改變作業內容或流程,僅就名稱、格式、標號、條次、勘誤等為變更或更正,或修正係依法令、政函之規定或指示如實辦理,各單位對修正內容無形成空間,且未涉及跨單位作業流程者,可逕由該權責分工單位主管核定後,全卷併附電子檔送各該單位維護人員辦理傳輸事宜。

(二)異動之通知

各單位對關務業務工作手冊項目認有增訂、刪除或修正之必要者,得隨時線上填具「基隆關關務業務類工作手冊資料異動通知書者」,送交權責分工單位,於收文後一週內依上揭規定辦理;如認無修正之必要者,應簽具理由會簽其他權責分工單位意見回復,送工審小組核定。

(三)資料備查:各權責分工單位之維護人員上傳完畢後,應將前二款申請書專卷保存備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