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輸入自用機器設備5年內售與租賃公司再融資租回使用者免徵進口各項稅捐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日期: |
087.10.14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第870675208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售與國內或國外之租賃公司,再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回,仍供園區事業使用者,准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0條)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並依同條例第2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說明:本案免稅手續應由園區事業會同租賃公司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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