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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50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使用保稅原料製造產品售與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80.11.14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44822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保稅工廠經撤銷(編者註:現行辦法改為廢止登記)後,使用提供稅款擔保所提領之保稅原料,製造產品售與其他保稅工廠,申請辦理銷案退押乙案,同意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7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