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05

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88.11.16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8082777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主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調香港警方將失竊機車復運進口,如經查明其廠牌、引擎號碼、汽缸容量等與警方提供之資料相符,且已領用牌照,足資證明已完納貨物稅及營業稅者,准免徵進口稅捐。說明:二、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比照關稅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