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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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牌照並完稅之失竊機車係原貨復運進口者免稅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88.11.16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8082777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內
容:
主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調香港警方將失竊機車復運進口,如經查明其廠牌、引擎號碼、汽缸容量等與警方提供之資料相符,且已領用牌照,足資證明已完納貨物稅及營業稅者,准免徵進口稅捐。說明:二、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比照關稅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