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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3:03

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6.02.24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生效日期: 106.05.01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