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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02

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受理合作備忘錄研究案財稅資訊申請及作業說明」,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日期: 105.10.31
發文字號: 資綜字第105000314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受理合作備忘錄研究案財稅資訊申請及作業說明」,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作業要點
容:
一、訂定目的
    為供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理合作備忘錄研究案財稅資訊申請及後續作業之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及合作研究範圍
    申請人須為本中心合作備忘錄合作對象,且雙方合作研究範圍以與財政部主管業務或行政院推行之公共政策有關為原則。
三、研究議題討論及審查程序
(一)為節省作業時間,申請人應先將研究議題及意涵送綜合規劃組初步審查是否符合合作研究範圍。申請人如對研究不符合作範圍尚有疑義,綜合規劃組得請相關業務組指派人員進行說明。
(二)申請人提出財稅資訊申請前,應向本中心提出計畫研究之方向、主題、預期研究成果、期程及所需資料,並進行簡報及說明所需資料欄項定義,由綜合規劃組邀集本中心及財政部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進行研究議題審查,以確認符合申請要件。
(三)經審查選列合作研究之議題,由主辦業務組室及申請人填列本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資料供應收費估算及互惠建議表(附表一),進行互惠確認。
四、申請表之填具及提出
(一)申請人因合作備忘錄研究案申請所需財稅資訊時,應按研究計畫主題逐案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二)。檢附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第三點第二款所列事項)及雙方確認之「資料供應收費估算及互惠建議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傳遞方式提出,更正或補充申請時,亦同。
(二)申請人於申請書蓋用之印章,以與合作備忘錄所蓋用章相同為原則。
   
五、申請之准駁
(一)本中心受理申請後,由綜合規劃組依申請案之研究內涵及所需資料檔案業務歸屬比重大小,決定主、協辦業務組,並分別送請進行審核(含申請目的、所需資料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必要性等),經依式(如附表三)填復意見後,據以辦理核准及駁回通知。
(二)如申請要件欠缺,而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經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六、進駐人員規範
    申請人進駐本中心之研究成員應遵守本中心「外單位使用監控室臨場作業管制要點」、「財政資料研究中心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之規定。
七、進駐人員加班
(一)申請人之研究成員進駐本中心以上班時間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  應於二天前提出申請,並經主辦義務組室同意,始得延長至下班時間。
(二)本中心例假日不開放申請人進駐。
八、資料供應
(一)本中心供應核准申請案之所需資料,應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核准申請之所需資料,有可資辨識個人(或公司行號等)身分之相關資料欄項,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資料供應處理原則」(如附表四,以下簡稱本中心資料供應處理原則)處理後,始得供應。
(三)如所需資料含有可資辨識個人(或公司行號等)身分資料欄項,非納於前款本中心資料供應處理原則時,則需予以重新編碼後供應。
九、資料攜入申請及使用
(一)申請人如需攜入非本中心保有之資料作研究使用時,應按研究計畫主題逐案填寫攜入資料申請表及檢附欲攜入之資料檔(如附表五),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傳遞方式提出。
(二)主辦業務組受理資料攜入申請後,於進行審核時,應確保該資料之攜入,不妨礙本中心系統正常運作或導致資料洩漏,若有疑義,得召開「資料攜入申請及使用審議會議」,相關業務組應派員與會,並指定一人擔任主審提供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三)經核准可攜入之資料,經雙方確認欄項資料後,由主辦業務組將可資辨識個人(或公司行號等)身分之資料欄項,依本中心資料供應處理原則處理,再交由申請人使用。資料用畢後由主辦業務組辦理銷毀,不得要求再攜出。
十、申請人設備攜入及攜回
(一)申請人自行攜入設備置於本中心供研究使用時,主辦業務組應通知資通營運組,由資通營運組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設備攜入事宜。
(二)完成研究後,如申請人欲將設備攜回時,由主辦業務組通知資通營運組依本中心相關規定進行資料抹除等規定工作,並經確認無無資料外洩之安全疑慮後,始得攜出。如申請人欲將設備捐贈本中心時,由主辦業務組通知資通營運組評估是否受贈,並協助秘書室辦理硬體受贈相關事宜。
十一、成立參與研究小組
(一)本中心核准申請之研究案,逐案成立參與研究小組:
      1.由綜合規劃組請主、協辦業務組及資通營運組派員參與後,錄案追蹤、管制進度。
      2.主辦業務組指派一名同仁擔任小組長及另行指派一名組員並擔任聯繫人員;協辦業務組、資通營運組及綜合規劃組各指派至少一名組員。
(二)財政部或所屬機關參與研究小組
      核准研究案所涉業務如與財政部或所屬機關相關時,由主辦業務組適時函請相關機關各指派至少一名組員,業務所占比重較大者,另加派一名資深同仁擔任小組長,與本中心前項指派成員,共同組成財政部參與研究小組。
十二、參與研究機制
(一)本中心參與研究小組應視申請人需要,說明檔案資料、協助資料觀察及統計、分析等。
(二)參與研究小組長應帶領組員與合作研究團隊進行討論,並依研究計畫所訂期程及實際合作研究進度,排定預計作業。
(三)主辦業務組聯繫人員,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合作研究團隊研究進度及參與情形,以電子郵件回報綜合規劃組彙陳。
(四)申請人發現資料錯誤或亂碼等情形,主、協辦業務組應進行原始資料之清理、釐正,並於完成後十日內,填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供應資料清理、釐正通報表」(如附表六),送綜合規劃組彙陳。
(五)各參與研究小組應依業務作業期程向主任報告研究進度及參與情形。綜合規劃組舉辦研究成果交流或發表會,由各參與研究小組洽申請人後,安排人員進行成果報告。
十三、資料供應收費
(一)申請人履行第三點第三款必要互惠項目及建議時,依本中心提供財稅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雙方實質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下,免予收費。
(二)申請人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第三點第三款必要互惠項目及建議時,主辦業務組得召開「合作互惠審議會議」,相關業務組應派員與會,並指定一人擔任主審提供審查意見,提會議討論因應方案(終止合作或調整互惠內容或收費金額等)。如會議決定宜終止合作者,由綜合規劃組通知申請人,另由主辦業務組填寫「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結案表」(如附表七),並簽奉主任核可後結案。
十四、資料攜出
(一)申請人攜出之資料,在本中心依現有技術仍無法達到「以一切可能合理之方法」無從識別資料當事人之程度前,限統計結果資料,不得攜出任何個別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
(二)申請人提出攜出之統計資料,得於參與研究小組與合作團隊研究會議討論,倘有疑義,進行溝通修正。
(三)申請人攜出之資料,由主辦業務組依本中心「外單位使用監控室臨場作業管制要點」、「財政資料研究中心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主辦業務組對攜出之資料有疑義時,得召開「資料攜出審議會議」,相關業務組應派員與會,並指定一人擔任主審提供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十五、研究成果
(一)申請人運用本中心資訊之研究成果於發表前,應向本中心簡報,主辦業務組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備忘錄研究案結案表」(如附表七)進行檢視及勾選,並陳奉主任核可後進行結案。如對簡報內容有意見時,應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如申請人拒絕修改時,應陳報主任,內容如涉財政部業務時,應陳報至部、次長。
(二)主辦業務組對合作團隊之簡報內容有疑義時,得召開「研究成果影響審議會議」,相關業務組應派員與會,並指定一人擔任主審提供審查意見,提會討論;必要時主辦業務組得洽詢研究成果所涉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意見,或請該機關(單位)列席。
(三)申請人運用本中心資訊進行之研究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來源。研究成果應以論文、文章、專書著作或其全文電子檔等方式提供本中心。
(四)本中心參與研究小組與申請人完成合作研究案後,得適時發布新聞稿。
(五)申請人如有違反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本中心得拒絕下次申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