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 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100670470 號函核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2 月2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803629450號函修正第1點、第8點條文,自即
日生效
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便利國庫支票之郵寄及其有關事務之處理,洽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轄下各級(等)郵局受理(以下簡稱受理局)。
二、本署按日郵寄之國庫支票,應編製國庫支票郵寄送件單(格式參見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
點)兩份,連同封妥之國庫支票一併交受理局簽收。
前項負責簽收之人員應在送件單上填註掛號號碼,並加蓋受理局戳記及簽收人員
之名章後,一份退還本署作為結算郵資之依據,一份存受理局備查。
三、交受理局郵寄之國庫支票信封,應依雙方協定之紙料及規格辦理。
四、無法遞送之國庫支票,應一律原封退回本署簽收。
五、國庫支票如在運遞途中遺失,中華郵政公司相關單位應即通知受理局轉知本署辦理掛失止
付。
六、前項掛失止付之國庫支票,經國庫經辦行證明該遺失之國庫支票未經兌付者,由本署依規
定補發及重寄;遺失之國庫支票業經兌付者,受理局應依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關於國內掛
號函件之規定予以補償。
七、所有郵寄之國庫支票,一律以掛號信函交寄,必要時亦得以限時掛號寄遞。
八、郵寄國庫支票之郵資,一律按掛號或限時掛號信函資費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
九、其他未列入事項,均按郵政法規及郵務營業規章有關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