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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54

修正「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並自108年2月26日起適用。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發文日期: 108.02.26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8036294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並自108年2月26日起適用。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
明: 為配合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規定。
容:

國庫支票郵寄事務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 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100670470 號函核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2 月2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803629450號函修正第1點、第8點條文,自日生效

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便利國庫支票之郵寄及其有關事務之處理,洽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轄下各級(等)郵局受理(以下簡稱受理局)。

二、本署按日郵寄之國庫支票,應編製國庫支票郵寄送件單(格式參見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
    點)兩份,連同封妥之國庫支票一併交受理局簽收。

     前項負責簽收之人員應在送件單上填註掛號號碼,並加蓋受理局戳記及簽收人員
    之名章後,一份退還本署作為結算郵資之依據,一份存受理局備查。

三、交受理局郵寄之國庫支票信封,應依雙方協定之紙料及規格辦理。

四、無法遞送之國庫支票,應一律原封退回本署簽收。

五、國庫支票如在運遞途中遺失,中華郵政公司相關單位應即通知受理局轉知本署辦理掛失止
    付。

六、前項掛失止付之國庫支票,經國庫經辦行證明該遺失之國庫支票未經兌付者,由本署依規
   定補發及重寄;遺失之國庫支票業經兌付者,受理局應依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關於國內掛
    號函件之規定予以補償。

七、所有郵寄之國庫支票,一律以掛號信函交寄,必要時亦得以限時掛號寄遞。

八、郵寄國庫支票之郵資,一律按掛號或限時掛號信函資費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

九、其他未列入事項,均按郵政法規及郵務營業規章有關規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