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8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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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退換新品因原規格已不生產而更換者准補徵差額稅款放行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81.08.29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1036597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內
容:
對於進口商進口貨物以到貨規格品質不符,依關稅法第29條(編者
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申請報備後,因原規格型號國外廠商不再生產,申請以另一規格賠償掉換免稅進口乙案,如經國外廠商同意掉換並經海關查核屬實,並符合簽審規定者,同意補徵兩者差額稅款放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