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文化中心進口直接供民眾教育或教學研究用之必需品免徵關稅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日期: |
073.12.11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第24067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旨:台灣省各縣市文化中心進口直接供社會民眾教育或教學研究用之必需品,同意按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以下同)第6款規定免稅,其申請免稅案,並應依「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編者註:現行「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函請主管機關核轉本部(編者註:現已改為進口地海關)辦理。說明:二、各縣市立文化中心進口上開物品,如屬製造物品之原料及建築、裝潢材料或設備(例如:會議室設備等),仍不宜依關稅法第26條第6款規定免稅。三、至於經立案之美術館本部向來認定屬社會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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