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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50

訂定「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網站管理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另「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虛擬網站系統維護注意事項」同時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3.04.15
發文字號: 台財綜字第1031591012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網站管理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另「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虛擬網站系統維護注意事項」同時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網站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容:

一、為管理維護本部財政史料陳列室網站(以下簡稱史料館網站)之運作,增進網站內容之品質及正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俾供本部各機關(單位)遵循。
二、各機關(單位)於史料館網站資料上稿前,應審慎辦理選件,除內容均須符合智慧財產權規範外,並優先納入下列史料文物(包括文字、照片及影音等資料,以下同):
(一)有助完整呈現我國財政制度建置之史料文物。
(二)能串聯成我國財經政策沿革過程之史料文物。
(三)具展現本部各項重要業務興革事蹟功能且具代表性之重要財政史料文物。
三、資料上稿及審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各機關(單位)專責人員及審稿人員應負責事項
1.專責人員:各機關(單位)應設置專責人員負責維護及彙整符合上稿原則之史料文物,於後台系統辦理資料上稿,並提醒審稿人員審核。
2.審稿人員:各機關(單位)審稿人員應由簡任級以上人員擔任,就專責管理人上稿史料,負責審核上稿內容之正確性及是否符合上述選件原則。資料經審核確認後,網站系統即發布於前台。
(二)專責人員及審稿人員如有異動,應儘速至後台系統更新資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本部綜合規劃司(R5@mail.mof.gov.tw)。
(三)史料館網站設置之單元名稱、收錄史料範圍及負責單位請依附件「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網站各單元維護負責單位表」辦理資料內容之更新或補充事宜。
(四)資料上稿之檔案需求規範
1.數位影像:典藏級TIFF檔、瀏覽級JPG檔。
2.動畫: SWF檔(FLASH格式)。
3.影音: WMV檔。
四、史料館網站引用注意事項:
(一)史料館網站刊載之內容,除屬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如法律、命令、公務員撰擬之講稿、新聞稿等)者外,所有資訊(包括文字敘述、攝影、圖片、錄音及影像等)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引用史料館網站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訊內容,其屬「合理使用」者,請於適當位置加註「財政部提供」逕行引用。
(三)本點所稱「合理使用」,指下列情形:
1.史料館網站上所刊載以本部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著作人為本部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利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2.史料館網站之資訊,可為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而重製。
3.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於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史料館網站之資訊,引用時,並請註明出處。
4.其他合理使用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
(四)非屬「合理使用」範圍者,應先函本部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本部信箱(R5@mail.mof.gov.tw)提出申請,註明欲引用或擷取之內容(包含文字、 圖片、影像、聲音)及用途,經本部同意後方得引用。
(五)史料館網站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未經許可,不得移除或變更。但合於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非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無法合法利用該著作,或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技術上必須移除或變更者,不在此限。
五、本部各機關(單位)同仁(含團體或個人)積極協助蒐集、無償捐贈實體史料文物,或主動提供史料文物上稿者,得視文物之重要性、代表性及歷史價值,依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六、史料館網站由本部委外辦理相關維護事宜,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