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財政部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內容
(一)
獎別:
1.
民間經營團隊獎:以經營管理服務品質良好之公共建設作為標的,獎勵該民間機構經營團隊。
2.
政府機關團隊獎: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有具體貢獻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本機關以外其他機關積極參與推動是項計畫之工作夥伴。
3.
顧問機構團隊獎:獎勵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件,並獲主辦機關推薦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團隊。
(二)
獎勵方式:
1.
民間經營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財政部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並得將名單公布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2.
政府機關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及獎座、獎狀;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狀。得獎團隊成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二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一次記一大功;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可獲頒與獎座相同標章之紀念獎項,並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列為優先考量。
3.
顧問機構團隊獎: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財政部並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採訪節目,廣為宣傳,以表彰其優良事蹟,特優及優等案件並適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之規定。
4.
入圍第一目獎別之民間經營團隊,得依其對公益之貢獻,另頒發公益獎,並由行政院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5.
同一案件曾獲頒第一目至第三目獎別佳等獎者,不得再就同獎別重複給予佳等獎。
(三)
觀摩學習: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財政部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參考學習。
三、
申請資格:
(一)
民間經營團隊獎:
1.
民間機構營運符合下列情形之ㄧ之公共建設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自前一年度起算回溯五年內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
(1)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
具下列成效:
(1)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增進經濟效益。
(3)善盡社會責任。
(4)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其他經民間機構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
政府機關團隊獎:
1.
政府機關辦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公共建設營運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
具下列成效: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政府財政、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
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
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三)
顧問機構團隊獎:
1.
顧問機構協助政府主辦機關辦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公共建設營運達一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方式。
2.
具下列成效:
(1)主動協助主辦機關規劃,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政府財政、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增進經濟效益。
(2)主動積極協調並協助主辦機關排除計畫障礙,所提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所擬促參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4)所擬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成效良好。
(5)其他經顧問機構自評,且經主辦機關推薦具特殊貢獻。
四、
申請方式:
(一)
民間經營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
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推薦,或由該民間機構自行於財政部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二)
政府機關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團隊成員以二十人為限。
2.
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於財政部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三)
顧問機構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
由顧問機構備妥相關文件送交主辦機關推薦,於財政部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書面申請。
五、
評選方式:
(一)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財政部遴選產官學界具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組成;並由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及次長分別兼任初評及複評召集人。
(二)
評選程序:
1.
由財政部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提交評選委員會進行初評及複評:
(1)初評:就書面申請文件召開初評會議評選入圍案件。
(2)複評:就入圍案件實地查核後,召開複評會議評選出特優、優等及佳等案件,並得予從缺。
2.
評選結果之核定:就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結果,簽報財政部部長核定。
(三)
評選標準:有關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訂定並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六、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公告之。
七、
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各獎別之獎項名額,由財政部視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