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如符規定可申請沖退稅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日期: |
078.12.23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第78078385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廠商以委託國外加工至(半)成品再運回國內從事簡單再加工出口,如符合左列條件者,可依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逕向海關申請辦理沖退稅:(一)進口之加工(半)成品非屬取消退稅項目,且非按加工費課稅(即按全額課稅)者。(二)運回國內後確有再加工之行為,並經貴部工業局訂有原料核退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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