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55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船務代理業者因代付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進口費用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2.06.17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55609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