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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5:38

修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產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日期: 102.01.28
發文字號: 資總字第102000058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產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產管理要點
明: 法規名稱更名
容:

壹、總述

一、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事務管理規則,及「財物標準分類」手冊有關財產管理規定。

二、目的:釐清財產管理事項權責,健全財產管理工作,妥善發揮財產效能。

三、定義:本要點所稱財產為「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本中心管有之財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築物等各類不動產

;及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各類動產

四、分類:本中心財產動產部份概分為一般性財產及資訊設備財產兩類。本要點以一般性財產管理作業予以規範;資訊設備財產除依既有管理方式作業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五、保管:本中心公用財產由秘書室保管;單位內共用之財產由單位指定專人保管;個人使用之財產由個人保管(外單位存放於本中心之財產,由使用單位自行列冊保管,不列入本要點管理)。

貳、作業區分:

一、秘書室總辦本中心總體財產之取得登記、增加、移動、減損、保險、盤點、報廢、檢核、各類財產報告及一般性財產之分配使用等事宜。

二、第四組主辦本中心總體資訊設備財產之取得分配使用、移動

、報廢、盤點等事宜(不含本條第三、四款所列事宜)。

三、第五組主辦該組縮影、登錄設備財產之取得分配使用、移動

、報廢、盤點等事宜。

四、駐部資訊小組主辦該小組資訊設備財產之取得分配使用、移動、報廢、盤點等事宜。

五、各單位應設置單位財產專責管理人員,辦理本單位各類財產之登記、保管、分配使用、移動、報廢、盤點及財產使用狀況異常通報等事宜。

參、財產異動作業:

一、財產增加:

財產之增加,或因採購、或因贈與、撥用...而取得。除不動產部份應由秘書室另行辦理產權登記外,動產部份於完成驗收程序後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般性財產:

由秘書室統籌分配各單位使用(或逕行發交申請單位使用),

並依財物分類標準登入本中心財產管理系統、黏貼財產標籤、填製財產增加單三聯單分由使用單位、會計室、秘書室簽認存查。財產增加單(如附件一),財產增加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資訊設備財產:

除由第四組統籌分配各單位使用、並依財物分類標準會同秘書室確認財產分類外,餘由秘書室依參、一、辦理。

第五組縮影登錄設備財產、駐部資訊小組資訊設備財產:

由兩單位自行分配使用,餘由秘書室依參、一、辦理。

使用單位:

單位財產管理人員應就統籌主辦單位分配之財產,於財產增加單確認簽收。分配予使用人時,應變更登註使用人清冊,與使用人共同簽認以明責任。使用人清冊由單位財產管理人存供備查,使用人清冊(如附件三)。

二、財產移動:

單位內移動:

 因人員新進或調、離職,單位內財產重新分配使用時,單位財產管理人應變更登註使用人清冊,並由新使用人簽認以明責任。

移出:

 財產移出單位應填製財產移動單(如附件四),完成作業程序後,財產移動單分別交秘書室(於財產管理系統辦理使用單位變更登記)、統籌主辦單位、本單位備查;移出財產並點交統籌主辦單位管控。

單位間移動:

 財產移出單位應填製財產移動單,完成作業程序後,財產移動單分別交秘書室(於財產管理系統辦理使用單位變更登記)、統籌主辦單位、移入單位及本單位備查;移出財產並點交移入單位使用。

財產移動,交收雙方應查點清楚以明責任。財產移動單(如附件四),財產移動處理程序圖(如附件五)。

三、財產增減值:

動產、不動產財產之部份因增置、修繕、汰換、減損、報廢等因素致財產價值有增加、減少之變動。

財產價值變動,秘書室應依據有關單據登註於財產管理系統、填製財產增減值單三聯,分送會計室、使用單位存查。

財產增減值單如(附件六),財產增減值處理程序圖(如附件七)。

四、財產減損:

財產減損原因概如下列:

報廢:指毫無用途亦未具經濟價值,經奉准報廢者(財產最低使用年限依財物標準分類為準,惟仍應視實際使用情形、性能決定應否報廢;報廢不必計算折舊)。

損失:指遺失或毀損,經查明責任完成賠償者。

撥出:指奉准移撥予其他機關者。

其他足以減損財產價值之變動原因經奉准者。

財產減損應由使用單位簽奉核定後,由秘書室根據減損情形及有關奉准文件填製財產減損單,辦理後續財產減損登記及變賣

、棄置適當處理事宜。

報廢之財產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散失、遺棄。

財產減損單(如附件八)、財產減損作業程序圖(如附件九)。

肆、財產盤點:

一、秘書室應會同第四組、會計室、政風室等有關單位,就使用單位管有一般性財產及資訊設備財產,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盤點,並彙總中心整體財產盤點結果陳請 首長核定。

二、使用單位財產管理人應就單位內財產,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盤點,盤點結果應陳單位主管核定。

三、盤點結果應為帳物相符;盤虧、盤盈均應查明原因追究單位管理人、保管人及單位主管責任;秘書室並應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伍、財產檢核:

秘書室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財產檢核(第四組、會計室、政風室應配合辦理),檢核內容包含一般性財產及資訊設備財產;檢核結果應陳請首長核定,定期檢核結果應報財政部核備。檢核要項如下: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使用單位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秘書室之帳目相符;秘書室之帳目是否與會計室之帳目相符(受檢單位:各單位)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受檢單位:秘書室)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完整(受檢單位:秘書室)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受檢單位:各單位)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受檢單位:秘書室)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明情由依照規定辦理(受檢單位:各單位)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理或利用(受檢單位:各單位)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簽辦整修或報廢(受檢單位:各單位)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受檢單位:各單位)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期繳納(受檢單位:秘書室)

陸、財產保險:

  秘書室應依財產目錄之財產總值逐年辦理風、水、火、地震等災害保險,以降低財產損失,減輕財產重置負擔。

柒、財產報告:

一、秘書室應按月依財產增減動態,編造國有財產表及結存表於次月十五日前送本部總務司彙辦。

二、秘書室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送本部總務司彙辦。

捌、調、離職交代:

一、財產保管人(即使用人)於調、離職時,須向單位財產管理人逐一交代所保管財產;手續未清以前得不予調、離職。

二、單位財產管理人於調、離職時,應將單位共用財產及使用人清冊向單位主管交代;手續未清以前得不予調、離職。

三、秘書室統籌主辦財產管理人於調、離職時,應將中心財產清冊向秘書室主任交代;手續未清以前得不予調、離職。

玖、獎懲、賠償:

一、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財產之保養及防護,具有顯著績效者,管理單位得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報請 首長敘獎。

二、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者,應依法究辦:

盜賣公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未報經核准或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或出借者。

化公為私侵占公有財產者。

三、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所保管之財產,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財產遺失,應責令有關人員賠償。

財產毀損可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財產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賠償價格,應以遺失或損毀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財產經報廢在未經核准處理前,其管理或使用人員,因過失而遺失或損毀時,仍應責令依照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按市價比例計算賠償。

拾、其他:

本要點未盡事宜除依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外,並得適時另函修訂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