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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13

檢送修正後「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民眾參與及建議提案獎勵要點」、「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服務品質推動及評鑑作業要點」、「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業務督導考核作業要點」、「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網站關務長信箱電子郵件處理作業規定」、「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及各該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發文日期: 102.01.09
發文字號: 中普秘字第102100056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檢送修正後「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民眾參與及建議提案獎勵要點」、「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服務品質推動及評鑑作業要點」、「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業務督導考核作業要點」、「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網站關務長信箱電子郵件處理作業規定」、「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及各該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民眾參與及建議提案獎勵要點
容:
一、為鼓勵民眾提供建言,廣開民眾建言管道,作為本關改善業務之參考,以全面提升服務品質,共創雙贏互利,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案改進事項以關務法規及行政業務為範圍:
(一)對關稅法規、釋令之修正建議,經本關審議後,報經財政部錄案參採者。
(二)對稽徵措施及通關作業流程之興革建議,經本關審議後予以採行或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三)對本關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研提之興革建議,經本關審議後予以採行或報奉上級單位核准採行者。
三、適用本要點提案方式:本關轄區相關業者均得以個人或團隊名義,以電話、書面、傳真、網路建言等方式向本關提出。
四、本要點審議方式:
(一)本關各單位受理民眾提案後,應即填寫「民眾參與及建議提案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提案表」)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即將該提案表送交秘書室企考機要股錄案控管,再移文書檔案股分文交辦。
(二)主辦單位接獲秘書室文書檔案股之提案表後,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提案人及原受理單位本案已交辦研處,對提案人表示謝意,並應專案研議,於文到起10日內簽註意見,併同相關簽辦資料,退回秘書室企考機要股,送請本關提案審議小組審議。
(三)本關提案審議小組由副關務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單位主管若干名為小組成員、秘書室指派一人擔任執行秘書,報請關務長同意任命組成,並得視提案需要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審查人員(具有與小組成員同等之權利)。小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者,除經召集人核准外,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評審。
五、本要點獎勵方式:
(一)凡符合本要點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人,由秘書室企考機要股依提案審議結果,簽奉關務長核可後,以專函致謝、致贈獎狀及獎金或紀念品,並於本關網站公開表揚。
(二)凡不符合本要點獎勵範圍規定之提案人,由秘書室企考機要股函復敘明無法採行之理由,並對其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三)提案人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關提出建議案者為獎勵對象;其他提案人,由秘書室企考機要股函復敘明理由,並對其參與提案表示謝意。
六、秘書室企考機要股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就當年度民眾參與建議實施情形,製作成果統計表及檢討分析報告,簽陳關務長核閱,並對當年度相關單位執行本案出力人員覈實敘獎。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八、本要點奉關務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