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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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算補繳金額及裁罰基礎規定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7.03.28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68757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