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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2 23:27

進口車輛遺失貨物稅完稅或免稅證可切結辦理補發但應加註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93.02.06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46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有關進口車輛遺失「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申請補發案件,同意本部基隆關稅局意見,憑申請人切結書經核對相符後辦理補發,除於補發本上加註原遺失證明書之文號外,並加蓋「補發」及「審核時注意先予查詢」等字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