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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車輛遺失貨物稅完稅或免稅證可切結辦理補發但應加註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93.02.06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46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內
容:
有關進口車輛遺失「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申請補發案件,同意本部基隆關稅局意見,憑申請人切結書經核對相符後辦理補發,除於補發本上加註原遺失證明書之文號外,並加蓋「補發」及「審核時注意先予查詢」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