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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公司透過租賃公司進口機器設備再以資本租賃方式租回使用亦得適用免稅規定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日期: |
094.02.03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0940004914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檢送經濟部核釋有關科學工業公司透過租賃公司進口機器、設備,再以資本租賃方式租回使用,亦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解釋令影本乙份。
附件:經濟部94/01/31經工字第09404600610號令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91年1月1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如科學工業公司,因公司資金運用之需,先行透過租賃公司進口機器、設備,再以資本租賃方式租回使用者,其實質受益者仍為該科學工業公司,符合該條之立法目的,亦得適用相關之租稅優惠,但其申辦手續亦應參照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增註13、第85章增註7及第90章增註3等3項增註規定,由租賃公司會同科學工業公司共同辦理;如有轉讓或變更用途情形者,仍應按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第2項及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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