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輸出入事業廢棄物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本條例其違法事實究屬一行為或二行為釋疑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日期: |
097.01.08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字第0960042722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一、廠商輸出入事業廢棄物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且以虛報貨名向海關報運進出口,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其違法事實究屬一行為或二行為,參照法務部96年1月30日法律字第0960000121號函釋商標法所稱「輸入」行為之意旨,廠商輸出入事業廢棄物包括申請許可及報關等各種不同階段之行為,屬法律上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辦理。
二、前項事業廢棄物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公告禁止輸入之種類,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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