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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第27條規定之案件如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之構成要件得依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政司 |
發文日期: |
097.03.20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字第0970500874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主旨: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規定之案件,如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之構成要件,得依相關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說明:二、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為行政罰法第8條所明定,又法務部95年10月5日法律決字第0950037688號書函說明三釋示,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三、據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規定之案件,倘裁處機關本於權責調查,個案認定行為人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之構成要件,得依相關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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