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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舉辦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如經查明受訓業務員所屬公司為公會之會員,且其課程費用係由該公司會員支付,則公會舉辦在職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應認屬其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勞務,得免徵營業稅
主管機關: |
財政部賦稅署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100.01.07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0990048244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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