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舉辦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如經查明受訓業務員所屬公司為公會之會員,且其課程費用係由該公司會員支付,則公會舉辦在職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應認屬其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勞務,得免徵營業稅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0.01.07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48244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