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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訂定「財政部人工智慧應用內控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布機關: 財政部
發布日期: 115.08.12
發布字號: 台財資字第1150003225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財政部人工智慧應用內控管理要點
容:
一、為確保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於運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能有效管理潛在風險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及所屬機關、財政人員訓練所、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自行或委外建置、開發之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
本要點所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各機關構得以本要點規定為基準,按所轄業務特性訂定細部作業要點,並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三、本部及各機關構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其風險管理、內控監督與內控措施辦理時間,由本部及各機關構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或其他適當組織統籌辦理。
四、本部及各機關構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各類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應遵循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四條所定原則。
五、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之資通安全防護,應依本部及各機關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依本部及各機關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進行事前評估與控管。
六、本部及各機關構於規劃自行開發、委外建置或採購之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前,或既有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發生重大功能變更時,應填具數位發展部函送之政府人工智慧應用風險評估檢核表(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檢核表),識別潛在風險。
七、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者,應辦理下列內控措施:
(一)人類監督保留:不得將具法律效果或影響民眾權益之行政處分,完全交由人工智慧自動裁定,應保留適當之人為介入與最終覆核機制。
(二)透明標示:系統與服務自動生成之圖文內容或提供對外互動服務(如客服機器人)時,應於顯著處標示「本內容由人工智慧輔助/生成」等提示。
(三)明確警語: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四)建立救濟機制:針對受人工智慧輔助決策影響權益之民眾,應提供明確之申訴管道、決策解釋及權益救濟流程。
(五)強化防護:應於採購契約或系統與服務規格中,加重對供應商之資安、資料治理與防範歧視偏見之要求。
八、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乙類者,應辦理前點所列各款內控措施,並依機關資源,優先處理甲類風險部分。
九、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經依風險評估檢核表規定綜合判定結果為丙類者,應辦理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內控措施。
十、人工智慧系統與服務於運行中,若發生第七點綜合判定結果為甲類、演算法嚴重偏差、生成重大違法內容、資料外洩或對民眾權益產生實質損害等異常情事,業務單位應立即暫停系統與服務部分或全部功能、啟動人工備援作業或其他因應措施。如為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異常情事後一小時內,完成資通安全通報;如為資通安全事件外之異常情事,依內部控制或相關機制處理。
十一、本部及各機關構應定期辦理並鼓勵同仁參與人工智慧素養、資訊倫理及風險管理之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員認知人工智慧內控必要性、技術局限性與資安風險,及瞭解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