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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修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第2條、第5條、第8條及第16條,自115年4月27日起生效。
| 主管機關: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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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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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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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南區國稅秘字第1152004166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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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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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
第一條:本規章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
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會址設於
臺南市北區富北街七號。
第三條:本會設委員九人,分別由勞方選舉委員六人,雇主派任委員三人,共同組
成。
第四條:本會勞方代表由本局暨所屬單位技工、工友直接選舉之,並得選置候補委
員二名。
第五條:本會委員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
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六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副主任委員
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勞方代表互選之。
第七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員兼任。
第八條:本會成立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臺南市政府備查。委
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第九條:本會委員、職員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十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技工、工友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它有關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十一條: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
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勞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有關本局技工、工友退休辦法另訂
之。
第十三條:本會負責查核本局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提撥,提撥率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按月提撥之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以及負責
審核本局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提撥及
支出數額清冊。
第十四條:技工、工友退休時,應由本局秘書室(含稽徵所兼辦總務)、分局兼辦
總務(或人事),依照本局技工、工友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金,經
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並層奉局長(或分局長)核定後始得支付
之。
第十五條:本會已提撥之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除支付技工、工友退休金外,得
作為技工、工友資遣費。
第十六條:本規章自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七條:本規章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各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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