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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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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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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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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台財促字第11525503820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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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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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為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升國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別
(一) 政府團隊獎
獎勵實際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有具體貢獻之主辦機關或/及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工作團隊,成員可包括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推動促參案,績效良好之顧問機構,並以二家為限。
(二) 民間團隊獎
獎勵經營管理公共建設服務品質良好之民間團隊,成員可包括促參案申請人及其成員、民間機構及其成員或協力廠商。所稱成員或廠商係指法人,並以五家為限。
(三) 附加獎
1. 創新獎
獎勵入選第一款獎別且就計畫創新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政府團隊。
2. 公益獎
獎勵入選第二款獎別且就善盡社會責任等公益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民間團隊。
3. 雙語標竿獎
獎勵入選第二款獎別且就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有具體優良事蹟之民間團隊。
三、獎勵方式
(一) 政府團隊獎
1. 政府機關
(1) 頒發獎座;團隊人員頒發鼓勵獎項。
(2) 特優獎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優等獎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三十萬元;佳等獎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十萬元;由得獎機關按團隊人員貢獻程度分配獎金。
(3) 團隊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其中特優獎案件之團隊人員最高得記大功一次;優等獎案件之團隊人員最高得記功二次;佳等獎案件之團隊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 顧問機構
(1) 頒發獎座。
(2) 財政部得將得獎名單公開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以下簡稱促參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3) 特優獎及優等獎案件得獎機構適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之規定。特優獎獎勵期間二年,優等獎獎勵期間一年。
(二) 民間團隊獎
1. 頒發獎座;團隊人員頒發鼓勵獎項。
2. 財政部得將得獎名單通知各機關,並公開於促參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3. 主辦機關得將民間團隊成員得獎紀錄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甄審項目或子項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或給予適當減收申請保證金優惠。
4. 民間機構得與主辦機關協商,減收該得獎案件權利金,並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5. 前二目獎勵期間自得獎名單公開於促參資訊網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特優獎獎勵期間三年,優等獎獎勵期間二年,佳等獎獎勵期間一年。
(三) 創新獎
1. 頒發獎座。
2. 財政部得將得獎名單公開於促參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四) 公益獎
1. 頒發獎座。
2. 財政部得將得獎名單公開於促參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五) 雙語標竿獎
1. 頒發獎座。
2. 財政部得將得獎名單公開於促參資訊網,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四、申請條件及資格
(一) 申請案件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登載基本資訊。
2.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案件,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
(二) 申請資格
1. 申請案件(含優先定約案件)營運(不含試營運)達一年以上,且前一年度未曾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 政府團隊獎
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A. 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政府財政、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增進經濟效益。
B. 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C. 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D. 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E. 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F. 投資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G. 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H. 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2) 民間團隊獎
自前一年度起算回溯五年內未曾獲本獎別,並具下列成效:
A. 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B. 增進經濟效益。
C. 善盡社會責任。
D. 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E. 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有具體優良事蹟。
F. 其他經民間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2.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案件,應由政府團隊及民間團隊於同一年度同時提出申請,或由民間團隊自行提出申請。
五、申請方式
(一) 政府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政府團隊人員以八人為限。
2. 由個案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於財政部所定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二) 民間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民間團隊人員以八人為限。
2. 由民間機構於財政部所定申請期間內,備具主辦機關推薦表件及相關文件提出書面申請。
六、評選組織
(一) 評選會成立及解散
1. 為評選本獎申請案件,成立評選會。
2. 評選會於申請期間開始前成立,並於評選作業完成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二) 評選會任務
1. 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
2. 辦理申請案件之初評及複評。
3. 協助解釋評選程序及結果相關事宜。
(三) 評選委員
1. 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財政部遴選產官學界具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擔任,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2. 初評及複評會議各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部部長指派,負責主持初評會議及複評會議。
(四) 工作小組
1. 於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財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財政部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
2. 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
(五) 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應迴避情形
1. 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
2.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3.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4. 其他經本人或財政部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七、評選作業
(一) 評選會議
1. 評選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不得由代理人出席評選會議。
2. 評選會議應有評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 評選標準
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於評選會成立後訂定或審定並公開之;修正時亦同。
(三) 評選程序
1. 初評
由工作小組檢視申請案件書面文件齊備後,提交評選會,召開初評會議決定入選案件。
2. 複評
初評入選案件經實地查核後,召開複評會議評選出政府團隊與民間團隊獎特優獎、優等獎、佳等獎案件及創新獎、公益獎、雙語標竿獎案件,並得予從缺。
3. 複評結果之核定
複評結果,簽報財政部部長核定。
八、撤銷得獎資格
民間團隊獎得獎案件,如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或於得獎名單公開於促參資訊網後五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公開於促參資訊網,不再適用本要點優惠規定:
(一) 得獎案件欠繳應納稅捐且未改善。
(二) 得獎案件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一次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 得獎案件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罰鍰處分金額合計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 得獎案件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以罰鍰處分達十次以上。
(五) 其他重大爭議事件致影響本獎形象或給獎目的。
九、得獎機關(構)可獲邀於財政部辦理之相關觀摩會中,就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參與經驗提出研討,以供各界參考學習。
十、辦理本案所需經費,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各獎別特優獎至多二名,且總得獎件數以不逾當年申請件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但附加獎得獎件數不受前述比率限制。
前項總得獎案件數,其中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案件以達五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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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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