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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博物館(含附設關務圖書資料庫,以下簡稱本館)為掌理海關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推廣、展覽與典藏及其他博物館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蒐集、研究、推廣:指文物之蒐集、研究、考訂、出版、推廣教育及交換巡迴展出事項。
(二)展覽:指海關文物、借展文物、視聽器材之陳列、規劃、展覽維護及導覽等事項。
(三)典藏:指海關文物保管、建檔、點檢、修護及蒐藏等事項。
三、典藏物品蒐藏原則如下:
(一)性質符合海關業務範圍之相關物件,且具蒐藏或展示價值。
(二)來源明確、產權清楚,取得過程符合法令規定。
(三)涉及生態保育等相關法令規定者,應取得合法文件。
(四)狀態穩定,無危害疑慮。
四、文物蒐藏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館對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既存、所屬各關移撥或沒入之文物,由本署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依前點規定及庫房容量評估,適合本館典藏者,始予接受;無典藏價值者,得逕予部分或全部謝絕。
(二)為文物蒐藏及保存等事宜,得邀集相關單位,成立文物評鑑小組,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審查。
五、為利教育推廣,得設置展覽館;其參觀時間、申請參觀程序及應配合事項,於本館網站公告之。
六、管理人員應負責展覽館之安全維護、展覽物品之收存及提展,整理展覽物品之說明、保持清潔及定時檢修,隨時注意防火、防潮、防蟲、防竊及恆溫恆濕,並負責視聽室所需器材之請購、操作、放映、使用、維護、修理等事宜。
七、展覽館之參觀團體名稱及人數,應按月彙整陳報。
八、展覽館在非開放展覽時間,應加鎖及辦理保全;其鎖匙及保全卡由管理人員分別保管。
九、展覽館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於非開放展覽時間進出:
(一)有展覽物品佈置、拆卸或更換其內容作業之必要。
(二)執行清潔或保全任務。
(三)緊急狀況發生必須立即入內處理。
(四)其他特殊需要,經管理人員或其所授權人員同意。
十、下列情形須經秘書室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將置於展覽館之設施及展覽物品攜出展場。
(二)將原不屬於展覽館之物件或設施置放於展場。
(三)移除、挪動或調整展覽館內之各項軟硬體設施。
十一、典藏物品經點交數量及評估物件狀態後,以一物一號為原則,由管理人員作基本清潔、給予登錄號、拍攝檔案照並記錄其特性,於管理系統登錄資料後,辦理入典藏庫。
本館典藏物品分通關作業、查緝走私、海務燈塔、海關文物及國際關務交流五大類,並得視管理需要增加大類或細分類。
十二、管理人員應負責典藏庫之安全、清潔、典藏物品之收存及提展,隨時注意防火、防潮、防蟲、防竊及恆溫恆濕等事宜,並定時檢修。
十三、非管理人員因業務需要進出典藏庫應經秘書室核准,由管理人員陪同進入。
前項人員進出典藏庫應於專簿登記進出時間及事由。
十四、典藏庫內嚴禁飲食、煙火及其他物品攜入,並應保持肅靜,不得故意逗留。
十五、典藏庫內典藏物品經確定位置後,不得任意搬動或觸摸。非經核准,不得提運。
典藏庫內典藏物品之提存搬運,須由管理人員監督指揮操作。
十六、典藏庫應加鎖及辦理保全;其鎖匙及保全卡由管理人員分別保管。
十七、典藏物品須外借展覽或交換展出者,應報奉財政部核准,並辦理保險,外借展覽由借用單位負擔保險費用。
十八、典藏庫內典藏物品有展覽、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者,得申請提借。提借人填具提借申請單經秘書室核准後,始得提借,並於提借期間負責典藏物品之安全及完整。
前項提借之典藏物品,除展覽及修護外,應於當日返還典藏庫。
十九、前點提借人歸還典藏物品須辦理註銷手續,並與管理人員當場檢視典藏物品有無新增損傷,如有損傷應由提借人負完全責任。
二十、典藏物品之存放,以獨立性質者為一單位,若屬連屏或組合式者,依自然狀態合併為一組成一單位,並應詳載其件數。
二十一、典藏物品如有損傷,應填具典藏物品損壞報告表,並敘明損壞原因,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所致者,有關人員應負賠償或行政責任。
二十二、典藏庫內典藏物品每年應按會計年度,實施盤點。如有不符情事,應即查明,並追究責任。
二十三、關務圖書資料庫辦理關務圖書、期刊、錄影帶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建檔、陳列、借閱、歸還及保管等事項。
二十四、關務圖書資料庫內,應保持肅靜,不得吸菸、飲食、大聲朗讀或說笑,移動桌椅,並應共同保持整潔。
二十五、借閱圖書資料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一)借閱對象以本署及所屬機關員工為原則,非員工欲利用資料庫資料時,應先向管理人員洽詢,並依規定手續辦理。
(二)借閱人應出示職員證,經管理人員或志工登記後始得借閱。
(三)借閱期限為二個月,一次借閱以四冊為限;期滿可續借一次,期限一個月;逾期未歸還者,停止借閱。
(四)借閱圖書不得批註、圈點或折角,借閱人不當使用致有缺頁、污損及遺失情事,應照原圖書版本購賠,無原本圖書時,應照原價償還,在未辦理賠償手續前,應停止借閱權利。
(五)珍藏版不得外借。
二十六、館藏圖書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報廢:
(一)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或不堪使用。
(二)發行逾一年以上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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