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函:修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理進口雜貨櫃(物)通關注意事項第9點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發布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發布日期: |
114.01.24 |
發布字號: |
基普業一字第114100294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理進口雜貨櫃(物)通關注意事項 |
內容: |
九、分估作業
(一)凡經認定屬雜貨櫃(物)通關案件,不論報單項次多寡,一律改為C3查驗,價格偏低項次應勾選取樣。
(二)主估(專責)關員於更檔查驗前應就申報各項預予審核貨名、牌名、成分、規格等,申報籠統,或完稅價格異常者,應於報單具體提示應驗明事項,並勾選取樣。驗畢後分估關員分估報單前應調樣查核,並參考雜貨櫃(物)驗估重點提示表、報單申報內容及查驗結果,加強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查核,如仍有未查明之處,必要時應請驗貨單位覆核。
(三)遇有稅則分類或申報價格偏低之疑義及到貨不符案件,得依規定押放,再辦理稅則疑義作業或送請價格調查單位查價。
(四)各通關單位視業務量及人力分配情形,設專責處理單位辦理。申報稅則不同需跨股時,跨股承辦分估關員及股長均應審核申報之稅則及完稅價格是否正確,並於報單核章。
(五)對於經查驗後報單取樣或加註事項,應調樣查核以確認原核定之稅則或完稅價格是否妥當。
(六)經常進口之雜貨櫃(物),已有稅則與價格參考資料檔者,分估關員應參考該資料檔落實稅則核定與完稅價格審核,以防逃避輸出入規定或偷漏稅費。
(七)對於同一報單未取樣送查價之項目,分估關員應參考相關查價結果或價格檔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其完稅價格。
(八)於雜貨櫃X光專線通關者,得辦理倉庫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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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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