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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除第6點第2項於114年1月1日生效,其餘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發布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發布日期: 113.10.16
發布字號: 北普人字第113106805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容: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一、實施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四)海關員工服勤及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二、實施目的:為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 修正,取消上下班緩衝時間之規定,採行彈性上下班時間措施,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感到不便。
(二)在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三)採用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設備(如臉形辨識機、海關系統整合入口網線上簽到退等),建立完善之差勤管理制度,維護辦公紀律。
(四)維持業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一)本關全體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三)關務長、副關務長、主任秘書、一級單位主管、簡任人員、駐關督察 採自主管理,免辦理簽到退登錄手續。
五、實施方式:
(一)正常班同仁:
1、彈性上下班時間:
(1)一般同仁(即竹圍分關、稽查組、松山分關退稅課、快遞機放組快 遞一課、快遞二課、機放課、巡緝二課、業務二組服務課自貿股除 外之同仁):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三十分;下班時間為十六時三十分至十八時,同仁實際上班時數應滿八小時始得簽退。
(2)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比照關務署彈性上下班規定。
(3)竹圍分關、稽查組、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快遞二課、機放課、巡緝二課、業務二組服務課自貿股: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三十分; 下班時間為十六時二十分至十七時五十分,同仁實際上班時數應滿八小時始得簽退。
2、中午休息時間,全體休息,除另有規定外,不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1)一般同仁: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
(2)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比照關務署彈性上下班規定。
(3)竹圍分關、稽查組、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快遞二課、機放課、巡緝二課、業務二組服務課自貿股: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五十分。
3、各級主管應切實控管所屬同仁出勤狀況,各單位於公告辦公時間 (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至十七時)內,需有適當人力到勤,俾利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公務之推行。 4、請假時間之計算:
(1)全日請假:
1.一般同仁: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3.竹圍分關、稽查組、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快遞二課、機放課、巡緝二課、業務二組服務課自貿股:自八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
(2)上午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上班不具彈性,其上、下班起迄時間為:
1.一般同仁:十三時至十七時。
2.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3.竹圍分關、稽查組、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快遞二課、機放課、巡緝二課、業務二組服務課自貿股:十二時五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
(3)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應上班滿四小時。
(4)未於開始上班時間到勤即請假者,上下班一律不具彈性,依八時三十分起算,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下班時間為:
1.一般同仁:十七時。
2.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十七時三十分。
3.竹圍分關、稽查組、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快遞二課、機放課、巡緝二課、業務二組服務課自貿股:十六時五十分。
(5)實施彈性上班人員於上班日之彈性截止時間內未到勤或每日到勤未達規定時數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且請假時數至少一小時。
(6)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適用彈性上下班計算,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不滿一小時,不予計入),計算請假時數。
5、加班規定:
(1)上班前加班時間之計算,無彈性上班時間之適用,加班截止時間最遲至上午八時三十分。
(2)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上班滿八小時後,經指派超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補償。
(3)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除緊急情形外,須事先辦妥加班請准手續備查,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應使用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設備登錄。但接續於下班後之加班,得免登錄下班及加班開始,惟加班結束應使用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設備登錄,以供判讀。
(二)輪班同仁:按排定之輪值時間前十分鐘後二十分鐘為彈性上下班時間,請假者適用彈性上下班之規定。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假、休假或公差(出)等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非全日請假或公差(出),仍應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使用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設備登錄。
(二)上下班忘記使用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設備登錄或使用不當致差勤系統無紀錄者,應辦理忘刷卡申請,敘明實際到、退勤時間;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上、下班時間,則推定上班彈性截止時間為其上班時間, 並應於下班彈性時間結束後下班;若未到勤,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事宜,未依規定請假者,應以曠職論。惟全年忘用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設備登錄到、退勤超過六次者即應依規定 請假。
(三)上下班應依規定時間到、退勤,並以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設備登錄, 違者以曠職論處;情況特殊無法使用簽到退設備者 (如停電或機器故 障、維修等),得以書面簽到退,並送人事室核備。
(四)因非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致遲到者,仍應按實際到勤時間登錄上班,惟得將其事由併同證明文件簽送人事室核備後,不列入遲到處理, 當日視為彈性上班截止時間到勤。
(五)到退勤時間以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設備登錄時間為準,不得以其他方式採認,並應於規定上下班時間一小時內始得採認。
(六)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與本要點規定不符,應簽奉關務長同意後辦理。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院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海關員工服勤及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