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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發布機關: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發布日期: 111.11.29
發布字號: 台財促字第11125535030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容: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件)之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在中央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指縣(市)政府。
(二)民參案件:指下列促參案件及其他法令案件:
1、促參案件: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之案件。
2、其他法令案件:指非依促參法辦理,惟其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屬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三)廠商:於促參案件指民間機構,於其他法令案件指與機關簽訂契約者。
(四)投資執行計畫書:指促參案件之投資計畫書依該案甄審委員會意見及議約結果修正,經主辦機關同意,並作為契約附件之計畫書。
(五)優先定約案件:指促參案件契約期滿前,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及契約約定與原簽約之廠商議定契約之案件。
(六)基本資訊:於前置作業階段指法令依據、規劃方式、公共建設類別、民間參與方式、預計民間投資金額、預計辦理期程等資訊;於履約階段指民間投資金額(以下簡稱民投金額)、完工日期、開始營運日期、年度營運績效評定結果、履約爭議處理結果等資訊。
(七)個案獎勵金核列數:指本部於機關已簽約民參案件獎勵金明細表中所載數額。
(八)促參案件相關事項:指促參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招商作業、履約管理、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營運期滿之資產總檢查及移轉、優先定約、教育訓練、案件行銷及優良案例觀摩事項。
三、本作業要點資訊蒐集範圍為民參案件,其蒐集階段依民參案件契約簽訂時點,區分為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階段。
四、機關辦理前置作業階段資訊蒐集,應自下列各款所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於本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路(以下簡稱促參資訊網)登載民參案件基本資訊:
(一)促參案件:
1、政府規劃案件:促參預評估結果可行,且經機關書面核准日。
2、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機關核准辦理政策公告日。
3、優先定約案件:機關核准與民間機構辦理優先定約之日。
(二)其他法令案件:經機關核准依該法令辦理公告或公開日。
前項案件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登載前一季辦理情形。
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促參資訊網同時登載英文資訊:
(一)為依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重大公共建設。
(二)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興建營運涉政府預算。
(三)適用條約或協定。
(四)依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作業要點受本部補助前置作業費用者。
六、機關自簽訂民參案件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應檢具下列資料函送本部辦理民投金額認定:
(一)促參案件:投資契約、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民投金額試算表等資料。
(二)其他法令案件:契約書、其他可檢視其投資金額、期程及民投金額試算表等資料。
機關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民投金額認定者,應備具緣由函報本部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並以十五日為上限。
七、機關辦理履約階段資訊蒐集,應自下列各款所定期限內,於促參資訊網登載民參案件基本資訊:
(一)接獲本部完成民投金額認定函之次日起十日內登載基本資訊。
(二)促參案件年度營運績效評定結果,應自公開於機關資訊網路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上網登載,並函報本部。
(三)履約爭議處理結果,應自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上網登載,並函報本部。
前項案件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登載前半年辦理情形。
八、機關完成資訊登載,發生案件基本資訊變更、停止辦理、契約解除或終止情形,應於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資訊變更:修正促參資訊網資訊。
(二)停止辦理、契約解除或終止:備具緣由函報本部辧理停止資訊蒐集。
其他法令案件自簽約日起算滿三年,機關得申請停止登載進度填報,經本部審核通過者停止填報。但涉有工程者,全部工程完工後,始得申請停止填報。
九、獎勵金之核發按年度辦理,機關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民參案件簽約者,依本部認定之民投金額計算獎勵金,並於次年度撥付。
前項案件不予核發獎勵金情形如下:
(一)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簽約案件,契約期間未滿五年。
(二)未依限完成第四點第一項登載或第六點民投金額認定。
(三)促參案件契約期滿辦理優先定約。但經機關重行認定為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不在此限。
(四)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簽約之同一民參案件已核發獎勵金者。但依第十三點規定將獎勵金繳回國庫之案件,不在此限。
十、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簽約民參案件獎勵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促參案件依其公共建設部分民投金額採下列累退百分比計算之:
1、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下部分,發給百分之五。
2、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發給百分之三。
3、超過一億元至二十億元部分,發給百分之二。
4、超過二十億元部分,發給千分之二。
(二)其他法令案件民投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依前款計算後以百分之五發給並以五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促參案件屬本部所訂年度重點公共建設或辦理模式,每案得分別加發獎勵金二十五萬元。
十一、為鼓勵機關積極辦理促參案件,經本部考核作業評定當年度考核成績優良者,核發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者,發給五十萬元。
(二)優等者,發給三十萬元。
(三)甲等者,發給十萬元。
十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辧理民參案件依前二點計算之獎勵金,當年度以不超過五百萬元為限。
經本部抽查有違反第十五點獎勵金專款專用規定者,機關當年度獎勵金總額減列百分之五。
當年度預算總額優先核發前點金額後,所餘預算不足支應該年度獎勵金總額時,由本部依第十點核算數額按比例調整。
機關當年度實際核發獎勵金總額及個案獎勵金核列數由本部通知。
十三、民參案件自簽約日起算三年內終止或解除投資契約者,機關應於終止或解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通知本部,並依程序將該案件獎勵金繳回國庫。
前項終止或解除投資契約案件,應按本部核算之個案獎勵金核列數繳回其獎勵金,並得扣除機關已核發之個人獎金。本部不重行核算該年度機關獎勵金。
十四、民參案件由二個以上之機關主辦時,其獎勵金由各該機關共同協議分配之;協議不成時,由本部協調。
十五、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以專責單位列帳控管,運用於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事項或執行民參案件著有績效之團體或個人獎金支出,不得作為出國計畫或其他人事費支出。
獎勵金作為前項獎金支出者,其發給額度及審核程序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
第一項獎勵金運用事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審核作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訂定支用原則,報本部備查。
十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獎勵金由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支應,由本部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撥付;其餘獎勵金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及撥付。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