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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民眾參與及創新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6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機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 111.10.27
發布字號: 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11001031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民眾參與及創新作業要點
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受理民眾參與及創新作業要點
111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110010310號函修正
※本次發布之規定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112年1月16日

一、作業目的:為廣納各界革新建言,擴大蒐集民眾反映意見,鼓勵民眾參與及創新,建立民眾就國稅法令、稽徵作業研提具體建議之機制,作為本局業務興革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單位:各組室、分局、稽徵所。
三、作業期間:經常性辦理。
四、作業範圍:
(一)對國稅法令規章提出修正建議,應敘明修正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相關資料。
(二)對稽徵作業流程及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研提之興革建議或意見反映。
五、提案方式:民眾得以櫃檯、電話、書面、傳真、網站建言等方式向本局及所屬各單位為之。
六、審議方式:
(一)受理單位應將民眾參與意見或創新提案填寫「受理民眾參與及創新提案表」(附表一),按月於次月十日前送交綜合行政組,由綜合行政組彙整後,移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評估可否採行。
(二)業務主管單位應審慎評估是否具可行性及創新性,研擬改善對策並填具「民眾參與及創新研擬改善對策及辦理情形管制表」(附表二),送交綜合行政組彙整簽奉核可後錄案列管,並於結案後通報原受理單位,據以答覆民眾。
(三)提案內容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權責時,應以所述業務較多之單位為主辦業務單位,無法區分業務比例時,依民眾提案內容首揭或首項業務之主管單位為主辦業務單位,主辦業務單位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會辦;如遇有爭議時,依本局分文及改分文作業原則第五點辦理。
七、獎勵方式:
(一)凡提案經本局評估審定其確屬創新及具可行性,且予以參採者,致贈提案人宣導品一份;另於本局網站每半年公告一次辦理情形(經提案人同意得公開其姓名或名稱)。
(二)提案之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局提出者為獎勵對象。
八、個資保護:受理單位蒐集民眾參與及創新提案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函頒之「文書處理手冊」、稅務相關法規及其他有關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之規定。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