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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第三 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發布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發布日期: 110.11.12
發布字號: 高普人字第1101035176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容: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9151日局長書函第2549號訂定

100105高書字第1001019777號書函修正

102227日高普法字第1021004068號書函修正

104910日高普人字第1041020556號書函修正

105129日高普人字第1051002477號書函修正

1101112日高普人字第1101035176號書函修正

一、實施依據:

(一)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實施目的:

為因應上下班尖峰時間交通壅塞、減輕同仁通勤困擾,採行彈性上下班時間措施,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氣及行政效率。

三、實施原則:

  1. 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

  2. 在本關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3. 採用本關指定之差勤簽到退系統(如臉形機、電腦等),建立完善差勤管理制度,維護辦公紀律。

  4. 有利業務運作及推行,提升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1. 本關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聘僱人員)除關務長、副關務長、主任秘書、一級單位主管、簡任非主管人員、駐關督察及經專案簽准人員外,其餘人員均納為本要點實施對象。

  2. 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及稽查組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五、實施方式:

  1. 彈性上下班時間:

  1. 正常班人員:

  1. 全日上班:八時二十分至八時五十分上班, 十六時五十分至十七時二十分下班。

  2. 上午半日班:八時二十分至八時五十分上班,十二時二十分至十二時五十分下班。

  3. 下午半日班:十三時上班,十七時下班。

  4. 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不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5. 核心上班時間為八時五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同仁均應在勤。

  1. 依班表上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得往前彈性十分鐘、往後彈性二十分鐘,但屬交接班者,僅得往後彈性十分鐘。

  2. 於彈性上下班時間範圍內簽到者,扣除中午休息時間應上足八小時或班表時數。

  1. 請假時間計算:

  1. 全日請假:

  1. 正常班人員:按正常上班時間填報假單,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 依班表上班人員:當日得改排正常班,請假八小時。

  1. 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不適用彈性上班制度:

  1. 正常班人員:自八時三十分起算請假時數(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上午請假半日者,下午開始上班時間為十三時。

  2. 依班表上班人員:依排定之班表時段起算請假時數(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當日請假時數加計上班時數,應等於班表時數。

  1. 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適用彈性上下班制度,類推前款第三目規定登錄請假時間。

  1. 上下班使用簽到退系統規定:

  1. 上下班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並以設置於服務單位辦公處所之簽到退設備登錄,違者以曠職論處;情況特殊無法使用簽到退設備者(如停電或機器故障、維修等)或行動不便經簽准者,得以書面簽到退,並送人事室核備。

  2. 請假(病假除外)、公出或公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全日請假或公差者當日免簽到退,非全日請假者,應依實際到、退勤時間使用簽到退系統登錄。

  3. 上下班忘記使用簽到退系統登錄或使用不當致差勤系統無紀錄,當事人應於差勤系統辦理忘刷卡作業,敘明實際到、退勤時間及事由,經單位主管證明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個人全年發生前開情事超過三次者,自第四次起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同仁如有電腦開關機時間、監視器錄影畫面等物證,可證明確實到退勤,亦可填妥「到退勤註銷出勤異常紀錄申請單」,經單位主管證明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4. 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於事先辦理加班申請(須滿一小時以上),並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使用簽到退系統登錄;上班前之加班無彈性上班時間之適用。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 上班未達規定時數或於上班日核心時間內未到勤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數至少一小時。

  2. 各級主管應自行控管所屬同仁上下班時間,於上班日彈性時段內,至少須有一人到勤,俾便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公務推行。

  3. 各單位應指派總務專責人員,負責簽到退設備維護及故障維修通報事宜。若有蓄意破壞簽到退設備者,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規定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4. 在辦公時間內各級主管人員應加強所屬人員之管理,人事室不定時派員會同單位主管或利用電話()等方式查勤,查勤時無故不在勤者,以曠職登記。

七、本要點實施後,得隨時簽奉關務長核定修正,並陳報關務署備查。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