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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 110.07.19
發布字號: 台關政稽字第110600337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
容: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輔導:指海關對進、出口人或被稽核人為政令宣導或請其守法自評。
(二) 守法自評:指海關請具有潛在風險之進、出口人或被稽核人自我檢視評估法令遵循狀況。
(三) 守法檢查:指海關對被稽核人報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之缺失檢查作業。
(四) 守法評估:指海關於事後稽核結案時,對被稽核人法令遵循程度之評價,依次分為「自願且自主符合法遵」、「自願經協助符合法遵」、「經要求後符合法遵」及「經要求仍不符合法遵」。
十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稽核人員執行事後稽核時,應本公正立場依法行政、注意明確、平等、比例及誠信等原則,選擇對被稽核人損害最少之方式進行,亦不得侵犯被稽核人合法權益。
(二) 稽核人員執行事後稽核,遭受強暴、脅迫、拒絕接受稽核或被稽核人有不合作態度時,得停止稽核,並簽報單位主管處理,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三) 稽核人員使用海關相關系統資料庫,須先依規定取得授權及報請核備。
(四) 稽核人員對海關相關系統資料庫內容、稽核報告及被稽核人所提供之商業機密,應予保密,不得洩漏。依法向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移送相關文件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保密責任。
(五) 稽核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之邀宴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並應嚴格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六)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使用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為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