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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依「國有財產法」第35條第1項但書規定,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公用動產於變更非公用財產後,得免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由原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處理方式,不受同法第55條規定限制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099.11.29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0994002640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