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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之案件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99.08.13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90028931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一、 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之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因貨物並未進入國內,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論處。如經海關發現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應將違反情事移請相關機關辦理。
二、 前述申請退運或三角貿易案件,於報關後向海關申請更改納稅辦法辦理進口者,適用一般進口貨物通關程序。如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論處。
三、 本令自發布日起生效。本令發布前,已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本令之適用。
四、 本部92年3月17日台財關字第0920550161號令及94年4月11日台財關字第09405501320號令,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