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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6點
            
        
        
            
	|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 
                    發布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 
                    發布日期: | 
	
                    110.03.26 | 
            
	| 
                    發布字號: | 
	
                    北普秘字第1101015332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法規名稱: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 
            
            
            
            
	| 
                    內容: | 
	
                     
                        
                        一、為積極推動本關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及危機處理,以合理提升施政效能、依法行政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落實自我監督機制,設置本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小組之組織任務如下: 
(一)建立風險可能性評量標準表、風險影響程度評量標準表、風險判斷基準及機關風險容忍度,督導本關各單位落實風險管理,即時監控並滾動檢討本關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附件1)。 
(二)研擬及執行年度自行評估計畫。 
(三)辦理風險管理、危機處理及內部稽核作業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四)研議或採取適當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控制作業及滾動檢討修正。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告。 
(六)就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召集人或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其改善及辦理情形。 
(七)於危機事件發生時,依任務分工及聯繫窗口(附件2),即時辦理通報並啟動危機處理流程(附件3),於事件結束後繕具檢討評估報告(附件4)。 
(八)規劃並執行危機事件測試演練,並作報告以專卷備存。 
(九)其他與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之審議及執行。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關秘書室企劃考核股擔任,但關務長得視業務性質指定適當單位協助辦理。各單位應指派職等八等以上人員綜理各項單位風險管理(含內部控制)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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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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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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