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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第5點條文

主管機關: 財政部
發布機關: 財政部
發布日期: 110.03.25
發布字號: 台財庫字第1100364462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
容:
一、為規範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之運用與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之用,並依第三點所列支用項目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前項經費應分配百分之九十五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之用,百分之五供防制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三、本要點規定款項應使用於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相關費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倉儲費用(含租金費用、保全費用、保險費用)。
(二)檢驗費用。
(三)銷毀費用。
(四)設備費。
(五)私劣菸品查緝獎勵金。
(六)資訊系統相關費用。
(七)宣導費用。
(八)教育訓練費用。
(九)通訊費用。
(十)其他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相關經費。
四、本要點經費運用機關如下:
(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經費: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法務部調查局、財政部關務署、財政部國庫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供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
    前項經費運用之分配,由財政部統籌辦理。
五、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經費,應以百分之五十分配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中央私劣菸品查緝機關,百分之五十分配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前項供中央私劣菸品查緝機關之經費,應於扣除估列查緝菸品獎勵金提撥數後,參酌各機關需求予以分配。
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經費,應先提撥其中之百分之二十,平均分配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其餘百分之八十,依各直轄市及縣(市)人口數比率、面積比率各占百分之十五、前三年度平均查獲私劣菸品案件數比率及數量比率各占百分之三十及前三年度獲配查緝經費平均實際執行率占百分之十之權數分配,個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獲配查緝經費以新臺幣二千二百萬元為限,並視經費執行情形適時調整。
前項離島地區之人口數比率及面積比率應加重三倍計算。
經財政部或審計單位查有違反第三點專款專用規定,每案將依違失機關獲配查緝經費總分配數額減列百分之五。
前項扣減之數額及依第三項規定計算超過總分配限額部分,撥充檢舉人及查緝機關獎勵金。
六、財政部應視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情形,按季平均撥付款項供地方經費運用機關使用為原則。
七、本要點款項預算編列、核定及支用查核程序如下:
(一)財政部應預估年度菸品健康福利捐百分之一之收支總額,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
(二)財政部應依前款預估收入按第二點第二項規定比例核定年度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經費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並依規定分配方式,於每年四月底前核定及通知第四點規定之經費運用機關次年度分配數。
(三)各經費運用機關應依前項分配數於每年五月底前擬具支用計畫或概算編列情形函送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審核結果函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循預算程序辦理相關業務。中央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機關之款項,基於總預算不重複編列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四)年度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如有超收,超收數額於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可予超支;如有短收,以實際徵收數為撥付額度。
(五)各經費運用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分配款項支用情形函送財政部;並應妥善保存各項單據,俾供相關機關查核。
(六)本要點款項之預算編列、核定、撥付、支用及核銷,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