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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2:31

屬於管制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得備款購回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83.07.19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3100046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主旨:關於經濟部業於83年7月4日以經(83)貿018664號令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禁止輸入」修正為「不得輸入」,其涉及海關業務部分,核釋如說明。說明:二、根據經濟部表示:依現行進出口貨品分類已無「禁止進口」之類別,此類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不得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係屬「管制進口」類貨品。故此類物品若屬違章遭沒入處分確定者或涉及依「關稅法」第5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96條,以下同)第1項規定可由海關變賣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之1(編者註:現行細則第61條,以下同)規定得由受處分人或報運進口人申請備款購回。三、另該等「管制進口」物品屬「關稅法」第55條之1規定可由海關變賣者,應比照經濟部82年3月16日經(82)貿082521號函送之「研商經海關沒入非准許進口類之大陸物品,因數量龐大銷毀易造成二次公害之通案處理原則」會議紀錄決議事項,由海關視物品特性依「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如物品特性不明確者,則由海關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規定得由受處分人購回之案件,亦比照此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