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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分期繳納案件各期應繳之本稅及滯納金宜一併收取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75.06.14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53047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內
容:
今後對外銷品原料記帳稅捐逾期未沖銷所應補繳之稅捐核准分期繳納案件,各期應繳本稅所加徵之滯納金宜隨同本稅一併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