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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資訊計畫及概算編列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日期: 105.12.28
發文字號: 台財資字第105000370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資訊計畫及概算編列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資訊計畫及概算編列作業要點
容:
一、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資訊計畫整體規劃,掌握財政資訊發展策略,提升資訊作業效益,整合財政資訊資源,特依據本部財政資訊發展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資訊概算,包括電腦軟硬體設備(含中央處理機、記憶體、輸入輸出、系統軟體、套裝軟體及軟體工具等設備及軟體)、資訊委外服務暨符合基本軟硬體維運、共用資訊服務及創新資訊應用等三部分之支出。
三、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單位)應配合年度業務發展需要,於每年年初提出次年度資訊計畫及概算並排定優先順序後,先行函送本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審查。
四、 本部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編訂次年度之資訊計畫及概算並函送財資中心,其應送資料包括:
(一) 電腦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 電腦經費編列分析表(格式如附表二)。
(三)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一般支出之資訊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表三)。
(四) 審查財政資訊計畫(概算額度)所需相關資料。
五、 各單位編列資訊計畫規範如下:
(一) 考量政府財狀況,各機關施政計畫應遵照施政方針,妥適規劃並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為有效運用有限經費,務必落實零基預算的精神,將原有的計畫項目歸零重新檢討,覈實編列,當省不用,當用不省,切勿率由舊章,濫用資源,必須把經費運用到最高的效益。
(二) 各單位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落實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以健全財政及革新預算編製作業。
(三) 各單位應將資訊預算資源妥適規劃,可促進跨域合作,擇取共同性較高之資訊業務,進行資源流通共享或共同委託外包計畫優先編列,力求精簡,避免資源重複投入。
(四) 各單位應全面檢討現有資訊計畫之優先順序及實施效益,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或效能欠佳之計畫應予刪除,其概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計畫所需。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在本部核定之各類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統籌調配編列。
(五) 各單位應緊縮資訊計畫相關支出,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次年度基本需求額度內與節能減碳相關之費用(如電腦耗材費)應嚴格控管撙節支出。
(六) 本部資訊預算額度逐年縮減,各機關應確實檢討資訊經費之配置,對於非屬基本軟硬體維運、共用資訊服務及創新資訊應用等三部分之支出如教育訓練、水電費、一般通訊費、規費、臨時人員酬金、出席費、講座鐘點費、一般事務費、國內旅費及運費等應確實依各工作計畫及用途別科目編列,不列入次年度資訊概算額度項目。
(七) 各單位依行政院「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後年度預定提報資通訊計畫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彙總工作,並依該要點附表格式填列資通訊計畫清單及各計畫基本資料及概述表函送財資中心彙辦,俾利統籌提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另未達五百萬元計畫,彙整為一筆就該要點附表一格式以其他計畫填列,免填附表二;依該點規定所提報之計畫,如有異動情形,請循年度提報載明更新。
(八) 各單位依行政院「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非屬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而有下列各目情事之一者,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備妥次年度開始辦理計畫書並函送財資中心彙辦,俾利統籌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前述計畫書內容依行政院「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1、 屬新建之新興或涉及跨機關業務,且其總費用在一千萬元以上。
2、 前目業經核定計畫但因故須辦理變更者。
六、 編列次年度資訊計畫及概算注意事項:
(一) 資訊計畫及概算編列時程:
本部會計處於每年一月五日前提供財資中心當年度行政院核定各機關資訊預算數;各機關應確實依第五點各款說明檢視實際需求編列次年度資訊計畫及概算,財資中心依據各機關所提報次年度資訊計畫及概算詳予審議。
(二) 資訊計畫分類:
1、 既有或延續性計畫:
屬每年度須執行之既有、例行性或延續性之資訊計畫,應檢附契約及檢討情形。
2、 次年度新增計畫:
當年度無編列預算項目,已勻支經費辦理者,亦屬次年度新增資訊計畫。
3、 納入重要延續性及施政新興計畫-資訊類:
計畫總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上,且經常門不超過資本門二分之一者。
(三) 資訊計畫優先順序:
1、 第一優先:係指於核定額度範圍內(請暫以不超過當年度行政院核定預算數之八成核編),且各機關認為應予以優先核列者,例如屬行政院及本部重要施政計畫、法定支出、延續性計畫及各機關資訊業務實際基本需要等項目。
2、 第二優先:係指無法於核定額度範圍內容納者,例如新增計畫、非屬重要施政計畫、有自償性財源、其他機關已編列預算者或第一優先計畫其預算需求無法於核定額度範圍內全部編列項目。
(四) 資訊計畫概算編列原則:
1、 電腦軟硬體設備
(1) 使用者端設備概算之編列標準,應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當年度「資通訊基本軟硬體維運預算估算原則(使用者端)」,並以汰舊換新且超過五年以上不堪使用者優先核列。
(2) 新購設備以建置整合性新增資訊計畫所需之設備優先核列。
(3) 增購一般用途個人電腦以新增人員所需設備為原則。
(4) 各單位應避免編列單價高、使用率低之設備或技術尚未成熟、價格仍屬昂貴之新產品。
(5) 使用套裝軟體部分,可考慮使用自由軟體,以節省政府經費。
2、 系統軟體
(1) 系統軟體以具共同性、整合性之新增資訊計畫優先核列。
(2) 系統軟體應依預估程式支數、人月薪資等資料覈實估列,檢附詳細估算資料者優先核列。
3、 資訊委外服務費用
委外服務費用應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及參考範本,敘明委外項目及經費估算依據,檢附詳細估算資料者優先核列。
4、 符合基本軟硬體維運、共用資訊服務及創新資訊應用等三部分之支出
包含消耗品、機房維護、電腦資料傳輸費等經費,以三年實支數之平均數為核列參考,並應檢附相關佐證數據。
5、 各單位運作中之資訊軟硬體建置、維護等作業經費需求,應依各年度契約應付金額編列,並檢附契約付款期程,俾優先核列。
6、 配合資訊整合計畫需要編製之資訊概算優先核列。
7、 資訊計畫及概算編製內容詳實、完整並提供佐證資料者優先核列。
8、 購買雲端服務經費應列經常門支出,如確符合資本租賃性質者,始列資本門支出。另購買雲端服務經費應於經常門額度優先納編,如經檢討確有不敷,得由資本門額度調整至經常門編列,至其餘資本門額度非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不得調整為經常門用途。
9、 各單位建置電腦機房或開發資通訊系統於測試階段,如須新購或汰換資訊設備,應優先檢討改用雲端基礎設施服務。
七、 奉核定之資訊計畫,凡符合中央政府科技發展計畫、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範疇,其具有整體規劃之特性者,由財資中心另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至屬各機關個別需求者,由各機關另依上開要點辦理,必要時得請財資中心協助。
八、 本部會計處接獲行政院匡列本部主管歲出概算額度,經其整體額度配置陳報核准後,通知財資中心資訊概算額度。
九、 財資中心依本部所匡列之資訊概算額度配置資訊計畫,並就各機關所提報之資訊計畫與概算,考量財政資訊策略性、整體性、重要性、緊急性等因素,針對計畫之需求、經費、可行性、協調、效果及影響等項目,籌劃整合性計畫並進行個案審核及排定整體優先順序,並依本部會計處每年所規定時程內完成配置次年度資訊概算額度,移請本部會計處作為提報「財政部計畫與預算綜合評審委員會」審議之參據。
十、 各機關依財政部計畫與預算綜合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修正電腦經費概算表後報部,由本部會計處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彙辦。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