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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宿舍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 |
發文日期: |
105.12.02 |
發文字號: |
台關政秘字第105600296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海關宿舍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海關宿舍管理要點 |
內容: |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以下簡稱海關)為加強海關宿舍之管理,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海關宿舍(以下簡稱宿舍),係指供關員借用之海關經管公有宿舍。
本要點所稱宿舍管理,係指對下列宿舍之借用及管理事項:
(一)首長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多房間職務宿舍。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管理事項包括宿舍連同附屬設備傢俱之編號、登記、調查、核
對、申借、分配、借用、遷讓、養護、修繕及其估價興工等事宜,但不
包括營建工程事項。
四、宿舍之借用與管理,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及所屬各關事務管理單位負責辦理。
五、海關關員得借用服務關區或實際服務地點所屬關區之宿舍。
六、臺北地區金山南路宿舍,限職務列等為簡任以上之人員申請借用。但得視使用情形放寬為薦 任科(課)長以上人員申請借用。
七、多房間職務宿舍,符合下列條件之在職關員得依規定申請借用:
(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
(二)本人及配偶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曾辦理海關、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貸款置屋。
2.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3.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4.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三)配偶未借用其他機關宿舍,經切結或檢具證明者
八、單房間職務宿舍,除經指定供專用者得特案借用外,符合下列條件之在職關員得依規定申請借用:
(一)無配偶及無須賴關員本人扶養之直系親屬者。或雖有配偶或須賴關員本人扶養之直系親屬,但不隨居任所者。
(二)本人及配偶無前點第二款情事者。
(三)配偶未借用其他機關宿舍,經切結或檢具證明者。
曾辦理海關、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貸款置屋者,如因職務調動,致所置房屋不在服務當地時,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九、宿舍借用程序:
(一)借用人應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附件一),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經服務單位主管簽章,送主辦單位審核簽註意見陳核後,送交事務管理單位登記存案。
(二)事務管理單位於宿舍分配時,就存案之借用宿舍申請單依第十點之積點計算方式,核計借用人之總積點,並按總積點之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總積點相同時,以俸點高者為優先,俸點相同時,以年資深者為優先,年資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並依次簽奉關務署副署長或各關關務長核准借用。
(三)核准借用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二)通知借用人。
(四)借用人接獲宿舍借用通知單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三),並會同事務管理單位完成公證程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五)宿舍借用契約由事務管理單位存卷備查,並影送相關單位。
(六)借用人應於完成公證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入。
十、積點計算方式,按積點計算表(附件四)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俸點積點佔總積點百分之四十。
(二)年資積點佔總積點百分之三十。
(三)考績(成)積點佔總積點百分之三十。
(四)最近三年考績(成)其中有一年丙等者,不核配宿舍。
(五)擔任股長以上正副主管職務者,其總積點增加三點。
(六)夫妻同為海關職員,申請宿舍共同居住者,總積點增加五點。
(七)服務年資積點:
1.海關服務年資超過半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海關
年資績點表計算積點。
2.在其他公職機關服務年資一年一點,未滿一年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八)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或隨居之父母,在所申請借用宿舍所
在縣市及其相鄰之縣市地區無自有住宅,且本人於實際服務單位所在縣
市及其相鄰之縣市地區無自有住宅者,其總積點增加二十點。
(九)關務署署長或各關關務長得對個別申請者作特殊考量增加總積點,至
多以十點為限。
十一、借用人,如因職務、人口等變動,其所住宿舍不合需要,而重新申
請借用者,視同新借用,與新申請借用者一併存案,依序分配。
十二、借用人不於限期內簽約、公證或遷入,視為放棄。並於放棄後二年
內不得申請借用。
宿舍如經事務管理單位查明須予修理後始可居住者,奉准借用人之遷
入期限得自房屋修妥之翌日起算。
十三、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如因親屬死亡、配偶離異或分居,或任何
其他緣由,致不復有配偶及賴關員本人扶養之直系親屬隨居,期限
達一年,應由事務管理單位,主動簽報關務署副署長或各關關務長
核定,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十四、原已借用宿舍而與第七點第四款之規定不合者,准予繼續借用,惟
不 得重新申請借用。
十五、各關關務長及副關務長均應居住於其辦公當地,但居住地與辦公處
所間交通便捷,可立即趕赴現場處理緊急事故者,不在此限。
十六、關務長、副關務長及一級業務單位正副主管借用當地宿舍,應列為
優先,以應公務急需。如有餘屋,應鼓勵其他關員申請借用當地
宿舍。
十七、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期間為自契約簽訂之日起算,為期五年。
借用人有續借需求者,應於宿舍借期屆滿前二個月,向管理單位申請續借,會同管理單位重新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程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借用契約期間,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全體居住人,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借用人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依關務人員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議處。
十八、海關關員於遷出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辦理點交、點收
、移動等手續,並即填具宿舍遷出報告(附件五),送交事務管理
單位存卷備查,並分轉有關單位。
十九、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單房間職務宿舍不
得招待親友留宿,更不得冒名頂替。如有此類情事,即應由事務管
理單位簽報關務署署長或各關關務長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及
取消其借用宿舍權利,且依關務人員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議處。
二十、宿舍之居住情形,應每半年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人事單位及政風單位,按戶查核一次,作成紀錄備查,如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應予糾正,或簽報核辦。
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四)經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宿舍借用人因輪調奉派等因素派駐離島期間,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前項各款情事,宿舍借用人視為有居住事實。
二十一、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事務管理
單位每年至少應調查、核對一次,調查、核對或遷出點交時,如
有缺少或故意損壞者,應由借用人負責賠償。
二十二、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
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得由事務管理單位派員辦理。
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配有工友之宿舍,公共處所之安全、清潔由工友辦理,宿舍工友之監
督、考勤等事宜由宿舍自治會常務委員協助事務管理單位辦理。
二十三、單房間職務宿舍由海關供給家具,其種類與數量由關務署署長
或各關關務長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二十四、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擬訂單房間
職務宿舍公約(附件六)及多房間職務宿舍公約(附件七)陳奉關務
署署長或各關關務長核准後,懸掛於宿舍明顯之處,借用人應共同遵
守。該項規定包括清潔、安全、秩序、水電使用限制、公物愛護及本
要點所訂其他應由借用人遵守之事項。
二十五、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集中之處,應由借用人組織宿
舍自治會,宿舍自治會之組織簡則(附件八),由關務署署長核定後
實施。
二十六、宿舍之維護狀況,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注意檢查,填具報告單,陳
送 關務署署長或各關關務長核閱後發還事務管理單位存卷備查。保養
狀況之檢查分下列三種並作成檢查報告(附件九)陳核:
(一)定期檢查: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
(二)緊急檢查:於重大災害後即行辦理之。
(三)不定期檢查: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之。
二十七、宿舍之修繕,由事務管理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八、每次修繕工程完工後,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登入修繕紀錄內備查。
二十九、借用人自費修繕,以不變更原來情形為限。該項修繕應無條件歸
公所有,將來遷出宿舍時不得拆除或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償。
三十、 借用職務宿舍除扣繳房租津貼外,應另按月收取宿舍管理費,並
悉數解繳國庫。
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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